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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9月26日,隨著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〈鍋爐安全技術規程(第1號修改單)〉等3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修改單的公告》(2024年第42號)的發布,《鍋爐安全技術規程(第1號修改單)》(以下簡稱《鍋規1號修改單》)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。該規程明確了“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”的定義,意味著“蒸汽發生器”概念得到進一步明晰,這也將讓市場上一些為了逃避監管,“大容小標”的“李鬼”式蒸汽發生器無所遁形。
本文在對蒸汽發生器市場現狀調研摸底的基礎上,對“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”相應條款進行專題注釋說明,希望對一線安全監管部門更好理解新規范要求提供幫助,以便更好督促生產企業依法依規進行生產銷售,使用單位選購合規安全的產品。
對于一線監管部門來說,應當明確蒸汽發生器和鍋爐的區別。首先,兩者的水容積和壓力均不同。鍋爐的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≥30L,且額定蒸汽壓力≥0.1MPa;蒸汽發生器的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<30L,或者額定蒸汽壓力<0.1MPa。其次,兩者的監管要求不同。鍋爐屬于特種設備,按特種設備安全法要求,不僅制造需要進行監檢,使用中也需要定期檢驗,作業人員還需要持證上崗;而蒸汽發生器不屬于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范圍,屬于小型設備,按產品質量法對產品進行監管。最后,兩者的安裝位置要求和操作人員要求也都不同。鍋爐根據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,需要設立獨立的鍋爐房,且鍋爐司爐工要持證上崗,而蒸汽發生器無專門的要求。
市面上說的蒸汽發生器一般指兩類。第一類是水容積<30L或者額定蒸汽壓力<0.1MPa的蒸汽鍋爐,即上文所指的蒸汽發生器,該類蒸汽發生器生產制造和使用都無須監管,也就是俗稱的“兩小不監管”。第二類比較特殊,是水容積≥30L,同時≤50L,且額定蒸汽壓力0.8MPa的蒸汽鍋爐,此類設備雖然產品名稱標注為“蒸汽發生器”(銘牌標注“免檢”),但實質屬于特種設備監管范圍中的D級鍋爐。
目前,納入特種設備目錄監管范圍的D級鍋爐(蒸汽發生器),從設計、制造源頭就有相應的圖紙審查和駐廠監檢的把關環節,產品的合規性和安全性能得到有效保障。這也是C級和D級鍋爐最大的區別所在:在使用環節,C級鍋爐需要辦理使用登記、需要定期檢驗、作業人員需持證上崗,而D級均不需要。
因此,D級鍋爐的“免檢金牌”,也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一些膽大妄為的“李鬼”,甚至有些“李鬼”的產品容積更是超過50L,達到了C級鍋爐的范疇。而目前規定的合法無須監管的蒸汽發生器需要滿足一個重要指標,即水容積<30L。
為了滿足所謂的有“設計正常水容積”,市面上的“李鬼”蒸汽發生器往往會打各種擦邊球:一是“直接‘大容小標’”,對水容積30L的設備,制造單位在銘牌上故意將“水容積”虛假標注為<30L(常見的標注有:29.6L,29L,28.5L等)。二是“圖紙源頭造假”,制造單位在
設計圖紙上未按實際使用時的正常水容積進行標注,惡意將“設計正常水容積”虛假標注到能使計算水容積<30L的位置,或者在水容積計算時故意漏算部分連接管、排污管的水容積。三是“使用欺騙監察”,在監管部門檢查時,使用單位將原本“設計正常水容積”30L的設備,通過調整外置水位限位裝置臨時設置到30L水容積以下,瞞天過海。
對于基層執法人員來說,執法也是普法。執法人員想要揭穿“李鬼”的把戲,真正實現拳打“李鬼”,需要指導使用單位正確地選用合規的蒸汽發生器。最基礎的方式是通過產品型號或者銘牌來判斷選用合規的產品。此外,因為蒸汽發生器都是非常小型的設備,在日常安全巡查中,執法人員還可以通過外觀尺寸或者蒸汽參數先進行初步判斷,如果目測該設備模塊化整體體積大于1.5立方米,或者蒸發量在1t/h以上,則很有可能是屬于“超標”的不合規的產品(當然這只是經驗之談),在這樣的情況下需引起更多關注,進一步查閱產品資料(包括銘牌、說明書、水容積計算書、產品圖紙等)進行驗證,必要時還可以通過水容積的測定來進行判斷。